据网友反映,2026年10月13日,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千佛乡某村发生一起涉嫌性侵案。被害人杨某某,今年26岁,经鉴定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属智力残疾。13日17时50分,邻居陈某乙进入被害人家中,涉嫌对其实施性侵。而曾两次进入杨某某家中对其实施强奸的另一邻居陈某甲,据被害人母亲称于9月底出狱,距案发不到两周。陈某乙与陈某甲系隔房爷孙关系。陈某乙今年60岁;陈某甲在前案案发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据被害人母亲转述,陈某甲被判刑后,陈某乙曾对被害人奶奶称“等陈某甲出狱后还会报复”。
被害人一家
被害人杨某某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杨某某父亲视力残疾,母亲肢体残疾二级。为维持生计,杨某某父母虽身患残疾,仍长年在外务工,杨某某与80多岁的奶奶在家中生活。
前案:2024年夏天
2024年夏季至同年10月21日期间,陈某甲趁家中老人不在,两次进入杨某某家中,先后对其实施强奸。
2025年3月,安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
据安岳县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甲于2024年10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后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2024年夏季至2024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邻居杨某某系精神发育迟滞的人员,进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安岳县千佛乡某村的家中,先后与被害人发生二次性关系。”判决书显示,安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陈某甲到案后,其起初未如实供述,后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据判决书,安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安岳县法院在“本院认为”中表述:“陈某甲在犯罪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减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予以从宽处理”。安岳县法院据此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
据被害人母亲介绍,其家庭获得司法救助金,具体发放主体需核实,陈某甲及其监护人未作任何赔偿。
该案中,法院对陈某甲减轻处罚,系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但在被害人重度智力残疾、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两次入室侵害等情节下,选择减轻的幅度是否充分评价从重情节,值得追问。
据被害人母亲称,陈某甲于9月底出狱,早于其了解到的刑期届满日约半个多月;是否经减刑、假释或羁押折抵,需向刑罚执行机关核实。
现案:2026年秋天
10月,秋风渐凉,噩梦再次降临。陈某甲的堂爷爷陈某乙出现在被害人家中的监控画面里。陈某乙,60岁,未婚,系被害人邻居。
10月13日17时48分28秒,陈某乙扛着锄头出现在被害人家门口外。监控画面显示,当时杨某某坐在屋内椅子上,陈某乙在门口停留约29秒后离开。约一分钟后,17时50分许,陈某乙再次返回,径直进入杨某某家中,涉嫌对其实施性侵。
13日19时许,被害人母亲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到住处,打开手机监控查看女儿情况。监控画面让她再次心如刀绞。她随即带着存有监控视频的手机到离住处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告知其需回老家报案并作笔录。因其打工地距老家约200公里,需请假回去,而她只请到15日一天的假。
14日早上,被害人母亲再次打开手机监控,想看女儿是否起床,却发现家中监控自14日0时10分起画面中断,直到凌晨5时55分,监控画面又自动恢复。这让一个本就悲痛的母亲,犹如坠入黑洞一般。
“我们农村家里的电表、电闸和漏电保护器都安装在屋外屋檐下的墙上”,被害人母亲介绍,关闭电闸或者拔掉网线,可以在监控范围外的门外直接操作。她表示,家中安装的是普通电闸和漏电保护器,跳闸后不会自动合上;如果监控或网线本身损坏,监控也不会自行恢复。被害人母亲据此推断,监控在凌晨中断后又自动恢复,除非设备存在瞬时干扰或自行重启的可能,否则更可能是有人先关闭电闸、拔掉网线,之后再重新合闸、插回网线所致。具体原因有待警方核查。被害人母亲说:“家里只有80多岁的老人和女儿,他们不会弄这些,也不可能凌晨去关电闸、拔网线。”
15日一早,被害人母亲到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周礼派出所报案。民警为其就10月13日17时许陈某乙涉嫌作案的监控视频制作笔录。据被害人母亲称,对监控中断情况,民警未为其作笔录。
被害人母亲介绍,15日下午,她在周礼派出所见到陈某乙。
16日,被害人母亲到周礼派出所提交女儿残疾证。她说,民警复印好残疾证后,她离开时经过一间办公室,听到一名民警问其村里的一名村干部,以前陈某乙有没有打人,村干部回答“没有,就这次犯错,有精神病”。被害人母亲称,民警和村干部看到她后,其中一人说了一句“等下再说”,她随后离开。被害人母亲表示,她不知道这名村干部叫什么名字,只知道是村里的干部,也认识。
被害人母亲说:“此前从未听说陈某乙有精神病。”陈某乙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应以司法鉴定为准。
据被害人母亲介绍,周礼派出所民警已口头告知家属,警方于15日将陈某乙抓获并立案,已带被害人到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目前尚未收到案件其他进展通知。
该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图文无关。
从“惩罚已经发生的事”到“防止类似侵害再次发生”
这两起案件,陈某甲案已由司法程序作出评价;陈某乙涉嫌犯罪,尚待司法程序评价。但案件留给我们的真正问题,不是这两个人各自应当判多少年或判了多少年,而是:为什么在一名被害人已经被制度“看见”之后,同类侵害仍会再次发生。
监控给了母亲“看见”的能力,却没有给她“拦住”的手段;司法救助即便提供了一笔救助金,也没有改变那个让侵害得以发生的居住结构与监护结构;监护制度在文本上并不缺位,但在功能上早已不能覆盖风险。如果这些环节各自停留在“已经做了”的层面,而不追问“做够了没有”,那么下一个类似侵害者出现时,我们仍然只能在同一套事后逻辑中重复愤怒与遗憾。
杨某某家庭的困境不是个案。在广大农村地区,大量残疾人、老人、儿童留守在家中,家庭成员为了生计不得不外出打工,导致这些最需要保护的人群长期处于无人照料、无人监护的状态。这种结构性困境是性侵案件频发的温床。
真正的思考,应当指向把保护的重心从“犯罪发生后的惩罚”前移到“犯罪发生前的结构性防护”:让监护在功能失灵时就有制度性补位,让安防从“看得见”升级为“拦得住”,让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与被害人居住安全的风险评估衔接。这些转变不需要等待法律的彻底重写,这些转变需要的是在每一个“差一点”的环节上,把“差一点”变成“多做一步”。
杨某某的遭遇,是这个社会最脆弱一面的一次无情曝光。如果连一个坐在自家椅子上的残疾女孩都无法获得安全保障,那么法律的意义何在?基层治理的底线何在?文明社会的人性温度又何在?
法治乡村的“最后一米”,是替她们守着那扇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国家加强普法宣传,就是要用法律武装基层,让治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26年8月国新办“九五”普法新闻发布会明确要求“人群在哪里,普法就跟进到哪里”,着力破解“针对性不够、效果感知不强”的问题,让普法“跳出展板和宣传单”。中国残联也正在推动国家“九五”普法规划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内容,并同步制定残联系统“九五”普法规划,丰富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普法供给。
如果只看“普法工作有没有开展”,安岳县并不缺动作。公开信息显示,安岳县近年持续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训多以《民法典》《人民调解法》为主要内容,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农村土地纠纷等热点问题,采用“以案说法”“情景模拟”等方式;2026年,安岳县司法局兴隆司法所等地已常态化开展“法治茶话会”“院坝普法讲堂”等互动式普法活动。从“有没有发传单、有没有办讲座、有没有培养‘法律明白人’”这些量化指标看,杨某某所在村庄可能已被覆盖。但问题恰恰在于:安岳县的普法工作覆盖了村庄,不等于抵达了杨某某家。陈某甲第一次作案后,村里是否有人意识到——或被普法告知——这个家庭需要被纳入重点关注范围?陈某甲出狱回到村中时,村里是否意识到这构成一种需要报告和干预的风险叠加?在陈某乙涉嫌作案前,村里是否对杨某某家这样的特殊家庭做过任何形式的安全排查或防护提醒?这些问题还没有答案,但杨某某家八旬祖母独守、监控中断又恢复的处境本身,已经构成了一种沉默的回答:如果普法工作真正抵达了这个家庭,它不会只留下一个事后回放的摄像头。
安岳县这起案件,最令人难以释怀的细节之一,是侵害就发生在邻里之间,发生在“熟人社会”的眼皮底下。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害人同村居住,对杨某某的重度智力残疾、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家中只有八旬老人相伴的处境应当知悉。在一个彼此知根知底的乡村环境中,连续两名邻居先后涉嫌对同一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女性实施侵害,其中陈某甲已被判刑,这已经很难用“不懂法”来简单解释。它指向的是另一种更深层的空缺:法律虽然在那里,但法律的要求没有真正进入这个熟人圈子的行为准则,没有成为一种“做这件事就是犯罪、就是不可触碰的底线”的普遍认知。据被害人母亲转述,陈某甲的堂爷爷陈某乙曾对被害人奶奶称“等陈某甲出狱后还会报复”。若该转述属实,这种言论所流露的对司法结论的轻慢态度,同样不是一句“不知法”所能概括的。这也反映出安岳县的普法工作在形式上经过了这片村庄,却没有在杨某某家门口那道门槛上停下来。
还有杨某某母亲最关注的那段凌晨中断的监控。它意味着这户人家在风险未被及时识别的情况下,独自面对了5小时45分钟的监控空白。据被害人母亲称,“派出所没有为监控中断情况作笔录”,也许按现行规范,这不属于“作案环节”。刑事笔录的范围与基层治理的注意义务并不完全重合。但法治乡村的社会治理逻辑,本应比刑事证据法更敏感:发现异常就应当记录、排查、回应。“是谁在凌晨拉下了电闸”、“拉下电闸后发生了什么”,不是一个80多岁的老人和一个智力严重残疾的女孩能说清楚的,如果不能查清“监控瘫痪的5小时45分钟”,也许,电闸还将被再次拉下,甚至更糟。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两委对潜在异常反应迟滞,可能使风险继续扩大。
国家普法宣传的目的,说到底,就是让法律离每一个人近一点。对于杨某某们来说,是为了让这个社会上每一个走近她们的人——邻居、村干部、民警、熟人、陌生人——都知道法律站在她们身后。让那扇门,不再被“恶念之手”轻易推开;一旦那扇门被推开之后,有人立刻知道,这是犯罪,并站出来,替她们发声。
我们应当从这一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织密扎牢保护网,让国家普法宣传真正抵达每一个需要保护的角落,让身处困境的弱势群体不再独自承受侵害。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
(注:本文中涉及的人物姓名均为化名。本文事实部分主要依据被害人母亲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监控记录、书面材料等。陈某乙所涉案件尚在侦查或审理中,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案件司法进展以当地警方和法院正式通报为准。)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荃鹏 |